原公告正文附件4更正为以下内容:
附件4
廉洁销售承诺书
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,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,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,营造公平交易、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,积极配合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,维护本企业的信誉和形象,特作如下承诺:
一、药品、医疗设备、医用耗材(含一般设备及耗材)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营销行为,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不得有违规违纪行为。
二、药品、医疗设备、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把供应质量关,确保所供应的药品和器械的质量,按采购合同要求供货。
三、药品、医疗设备、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,提成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;不得以学习、旅游、考察、宴请等各种名义和形式进行促销等;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物品等,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;不得擅自在医院内张贴医药产品、药械等相关广告及宣传资料。
四、医药耗材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,不得到住院部、门诊部、医技科室等向医生、药械人员、部门及领导推销产品;不向医院工作人员查询药品耗材的进、销、存量和使用情况;不以任何形式和方式进行统方。
五、不得私自邀请、赞助医院职工参加学术讲座、会议、外出学习和参观等活动。
六、药品、医疗设备、医用耗材供应方给医疗机构的捐赠,保证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》及《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制度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七、必须积极配合医院对药品、医疗设备、医用耗材购销中有无商业贿赂的调查。
八、凡是在市内外相关部门(含其他区县相关部门)有通报及其它处理行为的,我们愿意接受立即停止与垫江县中医院业务往来1年的处理以及执法执纪部门的其他处理。
九、如因违法行为被纳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中,则严格按照《重庆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》(渝卫政法发〔2014〕18号)相关规定处理。
公司名称:(盖章) 联系电话: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 经销企业承诺代表(签名):
年 月 日